各学院、科研机构:
根据《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滨院政〔2012〕329号),合作发展处将于近期对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项目负责人对照项目立项合同书规定的预期研究目标,认真填写《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
(一式三份);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及证明材料原件(验收结束退回)及复印件(整理成册),所有材料原件等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于5月31日前送交报合作发展处。
二、注意事项
1.《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滨院政〔2012〕329号)第十二条规定,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获资助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项目实施;到期完不成任务者可申请延期,延长期限最多1年;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实施者,或延期后仍不能通过验收者,追回其全部或部分项目资助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并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如发生工作调动、出国、病休半年以上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项目按计划进行。如不能继续承担项目,需退回剩余经费,并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合作发展处备案。
2.《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滨院政〔2012〕329号)第十六条规定,合同履行完毕后三年内,种子基金项目负责人从项目转化后获得的经济效益或与企业联合获得的横向合作经费中,每年以项目总资助额度的10%、20%、30%返还种子基金。鼓励成果转化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捐助种子基金。
附件1-到期应结项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项目统计表.docx
附件2-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滨院政[2012]329号.doc
附件3-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docx
附件4-滨州学院科研成果转移转化种子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及证明材料模板.doc
合作发展处
2018年5月21日